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为有效防范化工(huàgōng)、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shēngchǎn)风险,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jiānjué)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3起化工、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典型案例,希望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为戒(ji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quèbǎo)全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5年3月27日,南京市(nánjīngshì)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农药加工车间的水剂复配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shí))项(xiàng),上述情况应判定为(wèi)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wéifǎn)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f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zuòchū)行政处罚。
2024年(nián)(nián)11月12日,淮安市涟水县(liánshuǐxiàn)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zhífǎrényuán)根据上级移送举报线索对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建设项目(jiànshèxiàngm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yànshōu)合格投入生产;2020年至2023年期间,超产能(chǎnnéng)生产2,4-二氯-3,5-二硝基三氟甲苯(核定产能为每年1000吨),其中2020年超出产能64.968吨,2022年超出产能68.51吨。
该公司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shèshī)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l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yīj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sì))项,结合自由裁量(cáiliàng),决定给予24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chǔfá)。对该公司超过核定生产能力(shēngchǎnnénglì)进行生产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水县应急(yìngjí)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5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guǎnlǐjú)执法人员对南通立洋(lìyáng)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zhífǎjiǎnchá),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2分区(fēnqū)储存熔盐(硝酸钾、亚硝酸钠混合物,检查当日储存量4.45吨)与柴油(检查当日储存量0.8 吨),其中熔盐性质为(wèi)氧化剂,柴油为易燃液体,两种物质互为(hùwéi)禁忌(jìnjì),同库储存,未用隔板或墙分离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表 A.1 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ānquán)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第(d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dìbā)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37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应急与(yǔ)管理


为有效防范化工(huàgōng)、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shēngchǎn)风险,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jiānjué)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3起化工、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典型案例,希望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为戒(ji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quèbǎo)全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5年3月27日,南京市(nánjīngshì)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农药加工车间的水剂复配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shí))项(xiàng),上述情况应判定为(wèi)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wéifǎn)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f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zuòchū)行政处罚。
2024年(nián)(nián)11月12日,淮安市涟水县(liánshuǐxiàn)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zhífǎrényuán)根据上级移送举报线索对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建设项目(jiànshèxiàngm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yànshōu)合格投入生产;2020年至2023年期间,超产能(chǎnnéng)生产2,4-二氯-3,5-二硝基三氟甲苯(核定产能为每年1000吨),其中2020年超出产能64.968吨,2022年超出产能68.51吨。
该公司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shèshī)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l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yīj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sì))项,结合自由裁量(cáiliàng),决定给予24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chǔfá)。对该公司超过核定生产能力(shēngchǎnnénglì)进行生产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水县应急(yìngjí)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5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guǎnlǐjú)执法人员对南通立洋(lìyáng)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zhífǎjiǎnchá),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2分区(fēnqū)储存熔盐(硝酸钾、亚硝酸钠混合物,检查当日储存量4.45吨)与柴油(检查当日储存量0.8 吨),其中熔盐性质为(wèi)氧化剂,柴油为易燃液体,两种物质互为(hùwéi)禁忌(jìnjì),同库储存,未用隔板或墙分离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表 A.1 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ānquán)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第(d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dìbā)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37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应急与(y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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